高校教师怒摔手机不能止于课堂DG
2021-03-10 来源:开平租房网
高校教师怒摔不能“止于课堂”
10月29日澎湃报道,浙江传媒学院戴姓女教师因为对学生上课玩不满,怒摔3台iPhone6,从学生提供的图片中可以看到,被摔的屏幕已经碎裂。对于自己的行为,戴老师表示 没有压力 既然是课堂上发生的事,让它止于课堂就好 。多位受访学生表示,戴老师 是位上课认真的好老师 ,只是 摔的做法不可取 。
老师恨不得把所有知识都掏出来,学生却抱着看个没完,这种现象在高校课堂并不少见。劳动不被认可和尊重,戴老师有理由愤怒。我还特别相信学生对她 是位上课认真的好老师 的评价,碰上不负的,你爱听不听,她讲完拍屁股走人,最终受损失的还是学生。因为上述原因,络上为戴老师摔叫好的声音占了上风。
如果当事学生及其他同学能从老师愤怒中警醒,将课堂精力放在学业而不是上,3部摔得值。但这是理想效果,能否实现并不确定。更重要的,我们评价某一行为,除了看效果,更要看其本身。这一事件的核心问题是:老师能否因为愤怒而摔学生的?
课堂上看,如果这一行为违反校规,学生自应承担一定后果,但作为学生私有财产,是 无辜 的。也就是说,该受责罚的是学生行为而不是本身。如果这样说还是有人不明白,我举个例子:两名同学,一个是苹果,另一个是便宜一些的,俩人上课都看,如果 被摔毁 是正当的,那也就意味着,同样的违规行为(上课看),俩人付出的代价却不一样。
举上面的例子,意在说明摔不正当。事实上,恐怕很少有人会认为老师有权摔毁,他们多是从动机良好角度对戴老师行为作正面评价。一个人生活在社会,其行为受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多种因素制约,而合法则是行为底线。那么,摔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评判呢?
民事方面,如果学生提起诉讼要求老师赔偿,老师几乎肯定败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275条也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应承担的刑事作出规定,而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经过鉴定,3部损失超过立案标准,还真是有些麻烦。
是地方和全国两会最接地气的热门话题。也许有人用 事出有因 动机良好 等为老师辩护,这些情节法律当然会考虑,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要件上仅要求故意毁坏财物,并不问动机。从摔行为看,毁坏财物目的已然明显。
笔者并不希望走到这一步。说这些,无非是想提醒,对摔行为,法律做的是否定评价,当事人可能面临不利后果。遗憾的是,从 没有压力 既然是课堂上发生的事,让它止于课堂就好 等表态看,戴老师似乎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法治社会,法律评价深入各个领域、各个层面,违法的事儿,不会也不应该 止于课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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