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湖北十堰竞买人无力付购楼余款
2020-01-31 来源:开平租房网
控诉竞拍遭遇欺诈“圈套” 拍卖一次 “丢了”120万
湖北十堰竞买人无力付购楼余款,“低价”转让后,欲追回亏损钱款被法院驳回
交了保证金、签了竞拍协议,成功竞拍后又无力付款,竞拍者李勇为减小损失只好低价转让拍卖权和成交物,为此亏了120万。此后,他起诉拍卖公司和受让者欲追回款项。近日,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其参与竞拍应预见到引起的法律后果,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无力付余款“转让”成交书
2011年12月,武汉某拍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将于当月中旬公开拍卖湖北省十堰市某大楼两层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李勇向拍卖公司缴纳了150万元保证金参与竞拍,双方签署了《竞买协议》。
拍卖当天,李勇以2345万元的价格成功竞标,并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了250万元购买款,但之后并无能力缴纳余款。
2012年7月,李勇经拍卖公司介绍,与陈刚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协议约定,李勇是以陈刚的代理身份参加该次拍卖会的竞拍,他所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在此次拍卖行为中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陈刚所有或承担。同时,李勇参与竞买所缴纳的保证金及后续购买房产费用均由陈刚承担,其已缴纳的150万元保证金和250万元购买款,由陈刚返还其中280万元。
协议签订后,陈刚给李勇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日期倒签至拍卖会的前一天。同年9月,拍卖公司针对这份授权委托书作出拍卖小结,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标的物所有权为陈刚所有。
事后,陈刚成功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并如约付款。然而,拿到钱的李勇却认为自己白白亏了120万元。
控诉竞拍遭遇欺诈“圈套”
去年6月,李勇向十堰市中院提起诉讼,将拍卖公司与陈刚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与陈刚签订的《协议书》,确认双方代理关系无效,两被告共同赔偿自己120万元损失及85万元利息。
李勇诉称,拍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期间,该公司经理经人介绍找到自己进行招商宣传,极力建议他参加竞拍购买,并承诺通过运作能让他以合理价格中标。对方宣称有“内部消息”,十堰一家银行将购买该房产当营业部,若李勇成功竞买,短期内转手便可得数百万元利润。
李勇说,自己按对方要求缴纳保证金并参加竞拍,果然竞拍成功,之后开始筹钱购买房产。然而这时,他多方打听得知,银行根本没有购买该房产的计划,拍卖公司也矢口否认之前的承诺。之后双方僵持不下,于是拍卖公司将陈刚介绍给李勇,要他以280万元的价格将标的物转让给陈刚。
继续购买需要大量融资,不仅要支付高额利息,短期内也不可能转手获利;放弃购买则无法收回已缴纳的400万元保证金和购买款。进退两难的李勇最终选择了与陈刚签订转让协议,但他认为,《协议书》是对方恶意串通迫使自己签订的,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故根据《合同法》规定,他有权行使撤销权。
法院认为竞买人应预见法律后果
庭审中,陈刚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均是真实意思表示,李勇承诺放弃120万元,如今在自己付款后又起诉索还,是背信弃义的行为。
拍卖公司辩称,法院执行裁定书等均表明,陈刚才是本次拍卖行为的买受人,李勇作为受托人没有独立起诉的主体资格。此外,李勇签收的《竞买须知》足以证明该公司如实履行了《竞买协议》义务,不存在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李勇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竞拍,应预见到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此外,李勇缴纳的400万元是其参与竞拍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且已签协议自愿放弃其中120万元,故无依据在双方履行完协议后要求偿还。
去年12月,一审判决驳回李勇全部诉求。李勇不服,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拍卖法》相关规定,李勇与陈刚签订协议后,之间的代理关系合法有效。经双方签订《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在拍卖公司的认可下,陈刚取代李勇成为《竞买协议》的当事人,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规定,故双方行为合同有效。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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