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租房资讯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非法集资认定的.源泉

2021-03-03 来源:开平租房网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P2P非法集资认定的重大影响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领域中常见的代表性罪名。由于本罪罪状的表述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一定不足,故P2P络贷款平台在我国兴起后深受本罪困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仿佛一柄悬于各大络贷款平台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都有跌落下来的可能。

然而

即使做了很多的目标关键词,这一尴尬的状况可能在今后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通过,并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们认为,该条款的意义不仅在于对络贷款平台居间和担保的民事作出规定,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以明文的形式将通过络贷款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可。也就是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通过络贷款平台向其他主体借贷属于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涉嫌犯罪的行为。

这一结论的得出意味着通过络贷款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过程中具有“豁免”效力——具有资金需求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通过络贷款平台吸收资金,通过络贷款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不宜被认定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行为人一般也不会因此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追究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同时具备四大要件: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②向社会公开宣传;③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④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通过以上四个形式要件来审视络贷款平台提供的借贷服务,我们可以发现,行为人通过络贷款平台向他人借款完全符合上述四个形式要件,行为人面临着重大法律风险,可能受到刑事追诉。

现在,情况终于好些了。随着《民间借贷规定》的出台,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通过络贷款平台向其他主体借贷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上被得到承认,也就意味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范围在司法领域进行了收缩。毫无疑问,这对中国的互联金融从业者,特别是对络贷款平台行业的从业者而言是一个极其重大的好消息,是国家进行经济改革、进行金融创新的切实措施,也是金融行业进一步革新的新起点。

壹专栏|作者简介:肖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公众号,肖飒lawyer。

宝宝脾虚怎么引起的
长治哪里的白癜风医院专业
武汉卵巢炎治疗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