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官员复出要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吧
2022-01-11 来源:开平租房网
问题官员 复出 须经过一套严格的考核和审查程序。就目前来说,要完善人大制度,加强人大在问责官员中的作用。
否则道歉将会遥遥无期 作为去年标杆式恶性事件 江西 宜黄拆迁自焚事件 中的两主角 宜黄原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原县长苏建国,在被免一年后已悄然 复出 ,分别出任抚州金巢管委会主任和抚州市公路局局长。邱、苏两问题官员的复出引起舆论一片哗然。确实,去年9月 宜黄拆迁自焚事件 发生时,为平息民愤,江西有关部门曾宣布对二人免职处理,并立案调查。按照人们的天真理解,一个官员被立案现象,意味着其政治生命应该说基本终结。想不到这边立案调查结果还未见到,那边就迫不及待地解除管制,重新上任了。
看来的确有些让人郁闷。不过,在目前的政治生态中,出现这种民愤颇大的问题官员复出的现象,也不奇怪。很多问题官员不都是这么复出的吗?有些复出的时间更短。相比于此,江西方面可能还有些 委屈 ,两位官员可是在 闲赋 一年多后,才 出山 的,这并没有违反相关的制度规定 据说,在有关的问责制度中,明确规定官员被免职后,若认识到错误,并有所改正,是可以视情况在满一年后重新上岗的。
正鉴于此,日前有舆论呼吁,建立问题官员终身禁止复出的规定,就好比运动员违反竞赛规则终身禁赛一样。不过,我以为该规定出台的可能性很小。在一个官员主导的社会里,要官员自缚手脚,是不现实的。何况,很多官员认为,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一些领导干部做到今天的职位,除自己的努力外,党和政府也投入了相当大资源,不能因为出了问题以后就弃之不用,言下之意,这是对资源的浪费。另外,一些被问责的官员本来就是代人受过,其免职时,是允诺了一定 回报 的,如待遇或未来的升迁机会。风头过后,不让人家复出,这是 政治失信 ,违反了官场的潜规则,也是很严重的事情。
人非圣贤,不可能不犯错误,甚至严重错误,对问题官员当然不能一棍子打死。但在当前做不到终身禁出的情况下,对问题官员的复出,至少应该有一个合理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机制,并向公众说明,才能服众。否则,这边说要免职,那边过不多久就重新任命,给公众一种被愚弄的感觉,这样的事一多,势必会使公众丧失对政府的基本信任。
为此,我们首先需要考察目前这套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对官员的问责是一个体系,换言之,政府及其官员在其中不仅要承担法律、行政、政治,还要担负道德伦理;不仅要对渎职失职官员进行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 交代 。因此,由谁来发动问责这个程序就至关重要。
但是,我们对问责制的认识,多半还是停留在有一事问一事、出一事责一事上,仅仅是为 平民愤 而去问责,这就容易使得对出事官员的追究并不是由人大发动,而是由上级部门发动,本质上,这仍属于传统的 自上而下 的组织处理。这种只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同体问责,显然难以实现问责的目的,也难以服众,甚至有可能异化为 丢卒保车 的手段。从而,问责制中最重要的对公众及其民意的回应和交代,我们基本付诸阙如。
出现这种情况,与当前行政体制中权责不清的弊端也有关。问责的前提是在不同的部门与官职之间有严格的职责划分,并以法律来规定。没有明确体系的问责制度极可能成为一种摆设,难以得到顺利推行或根本无法实施。而现在的问题是,权责过多集中于政府,政府权责又过多集中于一把手,此种情形下,单就某一官员个人而言,制度安排很难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如果每一部门和每一官员不能明确自己的权责,也无法通过恪尽职守避免失误发生,那么,机会主义的态度就是用问责去平息民怨,从而,不排除在问题发生之后,人为设置一些承担者。因此,在这里,手段本身成了目的。
如此看来,事情很明了,问题官员不是不可以复出,但须经过一套严格的考核和审查程序。就目前来说,要完善人大制度,加强人大在问责官员中的作用。问责如果是由人大基于官员在事件中的而作出,不是为平息民愤而由 组织安排 ,那么,这样的问责不仅体现民意,公开公正,也增加了被问责官员今后复出的难度,因为他要复出就须经过人大这一关。另外,合理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明确官员,让权责充分对接,以及在全社会培育问责的制度文化,包括来自制度的硬规定,来自民众与舆论的软压力,来自官员自身的道德自觉等,在问责制中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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