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交通局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牛
2021-12-19 来源:开平租房网
港南区交通局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港南区交通局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关于开展清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贵审改办发〔2017〕1号)、《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港南政发[2017]2号)精神,我局决定取消和调整5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 1项、调整 4项。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单位、各股室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对不列为行政许可的事项,可根据权责清单制度、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等有关规定,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贯彻落实,对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进行删除和调整,同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
各单位、各股室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2.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营造和谐经济发展环境 2017年3月 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贵港市港南区交通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印发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序号
自治区许可事项目录序号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层级和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25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不列为行政许可事项
我区原项目名称为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序号
自治区许可事项目录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层级和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146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自治区交通厅直接管理的其他公路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项目名称调整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设定依据增加《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
147
涉路施工许可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分设为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审批、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和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3个事项;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调整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调整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名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3
156
公路、水运工程、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
,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
项目名称调整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定依据增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
4
157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中华人名共和国公路法》
为设为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2个事项;设定依据均调整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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