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立人集团近亿元特大非法吸存案一审.鼓励
2021-03-03 来源:开平租房网
温州立人集团近50亿元特大非法吸存案一审宣判
5日,温州中院对温州立人教育集团、董顺生等7人近50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宣判。该案超“吴英案”案值7.7亿元的5倍多。被告人董顺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另6人分别被判处六至二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1月5日上午,温州中院对立人教育集团、董顺生等七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宣判。
现年53岁的董顺生,原系立人教育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涉案的其余六名被告人均为立人教育集团的主管人员或直接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泰顺县育才高级中学,由被告人董顺生、章晓晓等人创办于1998年,经多年发展于2003年9月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原名泰顺县立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2005年9月更名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从1998年开始,为解决资金问题,立人教育集团经董顺生决定及在被告人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梅菊、夏克定、周静晓等人具体实施下,以投资办学及在外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等为名义,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先后在泰顺本地设立育才高级中学董事会筹建处、育才幼儿园、育才小学、育才初级中学、育才高级中学、育才餐饮中心及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等9个融资平台。
在外地设立内蒙古哈拉沟煤矿、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建宏煤业有限公司、河北三河皇丰广益投资有限公司等5个融资平台,并以上述平台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至2011年10月31日合计吸收存款未归还金额计498608.528万元(人民币,以下同),已支付利息、分红等计282208.2386万元。
也有比较新的歪脖瓶贵宾郎酒等。这些“小酒”的包装多为2至5两其中由夏尉兰在董事会、夏尉兰平台和董事会筹建处任职期间向社会吸收存款的期末未归还余额计119274.5万元。
章晓晓在董事会和章晓晓平台任职期间向社会吸收存款的期末未归还余额计105315万元。
蔡大琴在董事会、蔡大琴平台和董事会筹建处任职期间向社会吸收存款的期末未归还余额计97365.5万元。
梅菊在育才高级中学任职期间向社会吸收存款的期末未归还余额计27837万元。
夏克定在兼任育才初级中学校长时,向教职工介绍、宣传立人教育集团投资内蒙古点石沟煤矿项目,帮助育才初级中学平台吸收存款的期末未归还余额计870万元。
周静晓等人管理的立人教育集团下属子公司——佰泰公司、淮安国康公司平台向社会吸收存款的期末未归还余额合计42660.445万元。
另经审查认为,立人教育集团于2011年10月31日后进行的企业资产重组,系对部分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违背公平清偿原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且并未使立人教育集团的财产受益,不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此外,其中涉及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偿还个别债权的行为,系违法行为,亦应认定无效。立人教育集团所在地泰顺县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负责组织的清理清退债权债务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立人教育集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董顺生、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周静晓、梅菊、夏克定为该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人员,上述单位及个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克定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周静晓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
故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立人教育集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董顺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周静晓、梅菊、夏克定六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被告单位立人教育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
案件回顾:
立人集团原董事长董顺生等人从1998年开始,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以投资办学外项目投资的名义,在泰顺、内蒙、贵州、江苏等地的14个融资平台上融资。到2011年10月31号,还有51.9亿多元没有归还,再加上支付的利息和分红,案值合计涉资规模达到了大约87亿元,已经确定债权人6千人左右。在2012年的8月,董顺生等人被刑拘,公诉机关提出立人教育集团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案子昨天在温州中院审理完毕,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在此前的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这起案件应该认定为单位犯罪,它的犯罪主体是立人教育集团。其中,被告人董顺生在立人教育集团实施单位犯罪过程中起了决定作用,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被告人也各有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这个案子社会危害性大,应该坚决予以打击,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刑事。
立人教育集团的辩护人对本案全部定性为单位犯罪有异议,同时认为立人教育集团员工的融资数额不应该计算在总的犯罪金额里面。董顺生的辩护人对定性没有异议,同时认为董顺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没有虚构投资项目,也没有挥霍,而且在案发后,董顺生没有逃跑,有悔罪表现和自首情节。此外,控辩双方还就本案应不应该区分主从犯、各被告人构成自首情节等问题展开第二轮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董顺生本人对企业经营失败给受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表示歉意,并且表示伏法认罪。其余被告人均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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