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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挪用100万元集体土哋补偿款放

2020-08-13 来源:开平租房网

正义广西3月29日电(通讯员蒋世明 王剑飞)为获取高额利息,擅自将村集体款借给他人,最后部分借款无法收回,不但亏了本还进了班房,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身为村民小组长的刘某等3人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检察院决定逮捕。

2010年9月,光伏太阳能扩建项目在兴安县兴安镇一村委村民小组征收集体土地63亩、鱼塘10亩,获征地补偿款费用共计元。2011年12月21日,时任该村民小组组长的刘某、副组长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和胡某、纪某达成协议,由刘某、张某甲、张某乙从该村民小组的集体征地补偿款中借款100万元给胡某,双方约定月息3分,并由胡某出具借条。当日,刘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以修建村道需100万元资金的名义,到村委开具证明后,从该村民小组的集体征地补偿款中领出100万元。

2011年12月23日,刘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将领出的100万元全部借给胡某、纪某(各人50万元)使用。借款后,刘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从胡某处得到4个月利息共12万元,每人分得4万元。2012年5月14日,纪某归还了所借的50万元,而胡某借的50万元至今未还。2012年7月3日,刘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将胡某未归还的50万元凑齐,归还给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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