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村民欧某擅改耕哋用途建养殖场获刑姩分析
2020-12-09 来源:开平租房网
茂名讯 信宜村民欧某在未经国土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竟胆大妄为,擅改耕地用途,在承租的土地上建养殖场、办公楼等,触犯了刑律,被信宜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情回放
欧某今年50岁,系信宜市某镇村民。2009年底,欧某在该市城郊某坡地承租了当地村民位于村中的一块耕地后,未经国土部门审批,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在承租土地上填土建设养殖场、办公楼、仓库和挖塘,并成立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经信宜市国土资源局测量,欧某非法占用耕地18.1875亩,其中一般农用地13.146亩,基本农田5.0415亩。经茂名市国土资源局、茂名市农业局专家组鉴定,欧某占用的耕地已被严重破坏。去年10月,欧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信宜市检察院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信宜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鉴于欧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家庭存在有实际的困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处缓刑。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欧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欧某的行为符合刑律的此罪犯罪构成的规定,所以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茂名晚报 成家驹 通讯员 杨洪波 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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